民國97年6月17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三次常務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97年7月16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9月16日本會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2月8日本會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3月12日本會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5月22日本會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7月23日本會第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9月10日本會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5月22日本會第十四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會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7月2日本會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4月28日本會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8月16日本會第十六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7月12日本會第十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灣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體系,以增進專業人員在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之健康促進企劃、推動及評價知能,進而提昇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康促進專業人員工作目標:
一、促進民眾健康生活。
二、推展民眾預防保健服務。
三、創建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健康環境。
四、整合醫療資源與社會資源。
五、營造健康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
六、推展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訓練及研究。
七、其他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健康促進相關事宜。
第三條
健康促進專業人員分為健康促進管理士、健康促進管理師、健康促進教育師與長期照顧健康管理師等四類:
一、健康促進管理士:協助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健康促進之企劃、推動及評價者。
二、健康促進管理師:擔任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健康促進之企劃、推動及評價者。
三、健康促進教育師:擔任社區、學校、職場與照護機構健康促進之教育訓練、評價及研究者。
四、長期照顧健康管理師:擔任社區或照護機構健康促進之企劃、推動及評價者。
第四條
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考試資格如下:
一、健康促進管理士:
凡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校院健康促進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完成本會辦理之健康促進管理士研習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且領有結業證書者,結業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健康促進管理士認證考試。
二、健康促進管理師:
(一)完成本會辦理之健康促進管理師研習課程(含理論及實務)達四十小時以上,且領有結業證書者,結業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健康促進管理師認證考試。
(二)凡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校院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或研究所畢業者,可參加本會每年定期舉辦之健康促進管理師認證考試。
(三)具有國內外健康促進相關學術領域之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健康促進相關工作滿一年(含)以上者,可參加本會每年定期舉辦之健康促進管理師認證考試。
三、健康促進教育師:
凡具備健康促進管理師資格,參與本會辦理之健康促進教育師研習課程(專業學科與實習)達五十六小時以上,且領有結業證書者,結業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健康促進教育師認證考試。
四、長期照顧健康管理師:
完成本會辦理之長期照顧健康管理師研習課程(含理論及實務)達四十小時以上,且領有結業證書者,結業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長期照顧健康管理師認證考試。
第五條
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考試方式如下:
一、健康促進管理士採研習課程結業考試。
二、健康促進管理師採研習課程結業考試或定期考試二類。
三、健康促進教育師採研習課程結業考試。
四、長期照顧健康管理師採研習課程結業考試。
第六條
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證照之效期及更新方式:
一、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證照資格之效期均為五年,期滿應重新辦理更新。
二、證照資格之更新,須於有效期五年內參與健康促進相關繼續教育達七十五小時以上始得辦理。若五年內未累積達七十五小時者,可申請展延一年。若仍未達七十五小時者,應重新參加考試。
三、證照更新時得酌收費用。
第七條
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證照有效期間之權責:
一、得優先參與本會所舉辦之研習課程及繼續教育。
二、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若有行為失當,損及本認證制度聲譽者,
得撤銷其證照資格。
第八條
本會應設置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委員會辦理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業務。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