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經內政部108年2月台內團字第108000181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Health Promotion and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THPEA)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學術,發展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事業,加強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之聯繫與合作,並謀求會員之福利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學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事業之推廣及改進建議事項。
三、關於學術活動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本會活動報導及學術刊物之發行事項。
五、舉辦相關之學術會議、研討講習、教育訓練、認證考試、觀摩訪問及展覽交流等活動。
六、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辦理相關之計劃、研究、諮詢與服務。
七、其他有關健康促進暨衛生教育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健康促進或衛生教育系所畢業者。
(二)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健康促進或衛生教育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健康促進或衛生教育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畢業,並從事健康促進或健康教育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凡通過本會「健康促進專業人員」認證者。
(五)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且對健康促進或衛生教育有貢獻者。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健康促進或衛生教育有關機構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可指派一人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健康促進或衛生教育有卓越成就或對本會有鉅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
凡一次繳交十年會費之會員得為永久會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刑事處分刑期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行為無能力者或行為不檢者。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凡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信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凡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並擔任監事長,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遺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ㄧ、入會費:個人會員捌百元、團體會員貳千陸百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捌百元、團體會員每年貳千陸百元。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已繳納各項費用,因會員出會時概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提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決議,擬定章程修正案提請會員大會議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78年12月23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97年12月13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98年12月5日本會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2月12日本會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12月15日本會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